公告
(2024)湘1202执恢934号
我院在执行向淑安(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501240419)与被执行人米攀(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711183618)、彭瑶(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90110836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3)湘1202民初6758号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彭瑶名下车牌号为湘NTB717号的车辆一台,现已成交,因该车在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167485元,故应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付该笔抵押贷款,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节,决定将该案款发放至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88886854925478账户。特此公示。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潘和贵,联系方式:0745-2263967。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