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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杨海霞收监执行一案的
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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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0-25 11:06:16 打印 字号: | |

(2024)湘1202刑更9号   

 

罪犯杨海霞,女,1982年2月 12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居民身份号码431221198202123229, 瑶族, 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中方县接龙镇新庄村缭屋场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水木天成。

2022年8月3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 14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霞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黄仙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鲁 14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杨海霞以自己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查,罪犯杨海霞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下达(2023)鲁1424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杨海霞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21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2024)怀鹤矫收执建字第6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因罪犯杨海霞哺乳期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建议对罪犯杨海霞收监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认为罪犯杨海霞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律规定,可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举报电话:0745-2727198

举报投诉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邮政编码:41800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