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湘1202执恢923号
本院在执行李文元与尹明红、舒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尹明红在银行的存款 42400元。因申请执行人李文元委托代理人王洪磊(433024197408074691)代领取本案执行款42400元,王洪磊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且有代领执行款授权,现将本案执行款42400 元支付至王洪磊银行账户上。特此公示。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周武,联系方式:0745-2280191。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