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湘1202执1号
我院在执行湖南唐氏茯苓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湘12民再40号民事判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湖南唐氏茯苓商贸有限公司产品管理软件开发费人民币5 480 000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2024)津0105执保13号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唐氏茯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款54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唐氏茯苓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0160元至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唐宝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510020056)名下,时间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因唐宝生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且有代领执行款手续,本院决定从本案执行款12700000元中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0 160元支付至唐宝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510020056)名下,特此公示。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周武,联系电话:0745-2280191。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