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湘1202执恢831号
我院在执行李洪阳(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908256611)与被执行人周柯岑(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411192000)、万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820826039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9)湘1202民初59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万伟工资收入7064元,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期在外工作,委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王洪磊(公民身份证号:433024197408074691)领取该案执行款项,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节决定将该案款发放至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公民身份证号:43302419740807469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 6227003020040255679账户,特此公示。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潘和贵,联系电话:0745-2263967。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