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涉毒品类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生,6月26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对1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彭某生在“常某”(另案处理)处以900元购得约1克毒品海洛因。2023年12月22日,被告人彭某生向被告人彭某贩卖约0.5克,收取毒资600元,被告人彭某将毒品贩卖给彭某军(另案处理),收取毒资1000元,被告人彭某从中非法获利400元。2024年12月23日,被告人彭某生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彭某,并收取毒资600元,被告人彭某采用注射的方式将上述毒品海洛因吸食。被告人彭某生在上述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中共非法获利300元。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生、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鹤城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多形式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毒品危害,为增强全民禁毒防毒意识、建设平安鹤城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