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3)湘1202执2467号
我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588736L)与周春兰、史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买受人肖贻乐购买了史唯国的房屋,垫付了被执行人史唯国应当承担的税费5918.4元,故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史唯国的安置费80000元中的5918.4元由房屋买受人肖贻乐领取。特此公示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银燕,联系话:0745-2270979。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