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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精神病人持刀伤人被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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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庭 张旭  发布时间:2024-05-21 20:10:36 打印 字号: | |

怀化一男子患有精神病

总是幻想有人要伤害自己

只因酒店工作人员

拒绝为其开房

便持刀将人砍伤

对待此类事件如何处置

。。

 

基本案情

易某某于2023年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在怀化市某精神病医院就诊治疗。具体表现为总觉得有人要害他,脑子里总有人在讲话,自言自语,情绪易激动。

2023年11月30日18时许,易某某怀疑父母要杀害他,便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用于防身随后来到怀化市某酒店前台要求开房。在酒店前台,易某某声称自己是火车站的老大,要求前台工作人员杨某某、梁某某给其开房杨某某等人告知其应按照酒店程序开房。易某某认为自己是火车站的老大,开房不需要预约登记,杨某某等人给他开房便带来的菜刀将杨某某、梁某某的头部、手部等部位砍伤轻伤二级鉴定认为,易某某作案时“脑子全是负面东西”,认为“外面人都是一伙的”、认为自己酒店头目”、“酒店也是黑势力”、“住这个酒店不需要预约”,其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为易某某的情况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会见了被申请人易某某,听取了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主治医生等人的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易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易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公诉机关对被申请人易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易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说法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险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

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强制医疗是对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依法强制医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对精神疾病患者给予人权保障和法律保护,使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济。

法官提示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应对他们予以关爱,精神病患者家属也应当依法履行好看护职责,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避免让其一人独自外出,以免发生类似伤人事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丁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