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忘记上锁
贵重物品随手放在车内......
如果你有这种行为
改!
立刻改!
马不停蹄地改!
。。。
因为在夜深人静
绝大多数人进入梦乡时
有人游荡在黑夜里
一辆一辆地拉车门碰运气
一旦遇到粗心大意的车主
便能发笔“横财”
。。。
怀化一男子曾四次因犯盗窃罪
被判处刑罚
却仍不思悔改
刑满释放后
深夜沿街“开盲盒”
再次滑向罪恶的深渊
01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易某某趁大部分人熟睡之际,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沿街一辆一辆地拉路边车门,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某酒店的停车场内锁定了作案目标,将被害人停放于该处忘记锁车门的黑色宝马车门打开,盗走了放在后备箱内的两条白沙(硬和天下)香烟、九包白沙(软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2800元)。次日,被害人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经调取案发监控、人脸比对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捕归案。
易某某在讯问时东拉西扯、拒不交代,想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公安机关经侦破固定关联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零口供”的情况下也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诉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02法院审理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曾因盗窃多次受到过刑事处罚,且系累犯等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统计,盗窃罪发案数位居全国刑事案件第二位,由此可见侵财型案件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分子容易见财起意,以马路边停放的车辆等为作案目标,采取“拉车门”、“砸窗户”等方式窃取财物。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提高防盗意识,做到车锁人离,同时车内不要放贵重物品。一旦发现被盗,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