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每名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