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城法院执行干警往返700公里,赶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顺利扣押案涉车辆。
2021年,杨某某为购买小轿车,向银行申请贷款,案外人某甲公司作为担保人,某乙公司作为反担保人。车辆购置后,杨某某未按期偿还车贷,某甲公司向银行代偿了车贷17万余元。某乙公司则作为反担保人履行了反担保责任,向某甲公司支付了该笔车款,同时要求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故诉至法院。鹤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某支付某乙公司垫付的款项及逾期利息,还确定某乙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杨某某名下仅该车辆可供执行,随即到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进行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时难以推进。
3月18日上午,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提供的车辆线索,初步锁定该车辆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贯洞镇。获知信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决定跨省扣车。经过数个小时的奔波,执行干警顺利到达,实地调查后,终于在路边发现案涉车辆。因现场未发现车辆实际占有人,执行干警只得继续对车辆周边住户进行走访,最终找到案涉车辆实际占有人杨某青。经询问,该车辆系杨某青花8万余元从被执行人杨某某处购买所得。杨某青了解案件原委后,对扣车行为存在抵触情绪,执行干警便耐心说理释法,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另行起诉杨某某来主张权利,最终杨某青同意交出钥匙及车辆,执行干警成功将车辆扣押。
法官提示
一、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良性沟通,提升打击老赖的效率和空间。
二、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不可行也不应行。
三、案外人在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时,应注意审慎义务,对所购财产信息做基本了解和调查,对法院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财产,应当终止购买,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