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3)湘1202执2377号
我院在执行经济开发区红英涂料经营部与汪曾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汪曾旺工程款收入24384元,因经济开发区红英涂料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故该案款由其经营者黄红英代为领取。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赵振华,联系电话:0745-2211767。
特此公告。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公告
(2023)湘1202执2377号
我院在执行经济开发区红英涂料经营部与汪曾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汪曾旺工程款收入24384元,因经济开发区红英涂料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故该案款由其经营者黄红英代为领取。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赵振华,联系电话:0745-2211767。
特此公告。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