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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法院执行公告(2023)湘1202执恢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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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8:22:1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2023)1202执恢497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何小菊(身份证号码:330725195004090029)、李朱鸿(身份证号码:330725195002020035)与周蛟成(身份证号码:43052419700817177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1)湘12民终761号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蛟成与王在武、刘鹏共有的坐落在怀化市舞水路103号、203号商业用房(权证号码:715021602、715021606)依法进行了公开司法网络拍卖。2023年10月15日,买收人湖南杭昌眼镜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937065.59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上述103号、203号商业用房由承租人李海龙租用至今,且租金交至2023年12月31日,涉案房产于2023年10月成交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故已交租金中(11、12月份)的2阁月租金应退付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即买受人),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周蛟成与王在武、刘鹏共同共有,各占1/3份额,现买受人向本院申请退付被执行人周蛟成应承担的份额内的租金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可。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潘和贵,电话:0745-2263967。

特此公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