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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法院发布“帮信罪”典型案例,这种“赚快钱”的想法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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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刘权艺  发布时间:2023-12-08 08:25:5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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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却是一起身陷囹圄

 

案例一:被告人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认识微信好友易某,得知用银行卡转账提供支付结算就可以获得好处费。20219月至11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支付结算,仍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及其妻子李某某的一张银行卡,在易某提供的软件上进行转账操作,三张银行卡入账资金共计174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4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鹤城法院依法对唐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收购、出租、出售、提供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适用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企图不劳而获,希望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的帮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账号,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切勿随意轻信他人。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6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刘某某等上线人员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有偿提供给上线人员用于支付结算,并配合上线人员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所提供上述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约人民币12.72万元,其中包含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4664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已退缴。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鹤城法院依法对李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我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力开展反电诈知识的宣传活动,可依然有不少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旧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账户,并配合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不仅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还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图小便宜,切勿出售、出租、提供自己的两卡、网银,帮助犯罪分子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责任编辑:周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