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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鹤城法院公布1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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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15 09:09:51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甄别能力,在“615”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日,鹤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珍惜自己血汗钱、保卫父母养老钱、守住子女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005年1月14日,被告佘某注册成立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公司及被告以拍卖土地、开发商业广场等项目需要资金为名,承诺2%-3%不等的月息,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借款,并在借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和被告本人签名。在此期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佘某还通过项目推介会、营销部销售、上门推销等方式对外发售“商业广场” VIP 卡并签订认筹协议,同时承诺1%-1.5%不等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单位及被告佘某通过借款、发卡形式共计吸收资金人数168人,吸资1.028亿余元,除已退和已付的本金和利息,尚有未退吸资本金9400万余元,损失8894万余元。

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佘某扰乱金融秩序,以借款、发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被告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单位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退还集资参与人未退还的集资款。

本案中,佘某非法集资的涉案对象多达168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佘某正是抓住普通民众趋利、侥幸的心理,才能以高额利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警惕“天上掉馅饼”,避免陷入集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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