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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绝症病人跳楼自杀,家属向医院索赔,鹤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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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09 09:59:54 打印 字号: | |

绝症病人住院期间不堪病痛折磨坠楼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近日,鹤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且看如何判决。

案件详情

患者陈某某因身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颈淋巴结结核等疾病,多次入住怀化市某医院感染科。2021年8月27日,陈某某因病再次入院治疗。8月30日中午11点,陈某某趁儿子出门吃午饭的时间,从病房走出,乘电梯到达四楼。因病情扩散,双腿已无法正常站立行走的陈某某取走ICU病房前无人使用的轮椅,借助轮椅到达四楼栏杆处翻越护栏摔至一楼平台。陈某某坠地后立刻被医护人员发现并送至手术室进行抢救,当日下午13点30分抢救无效身亡。

庭审中,陈某某家属认为是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才造成此后果。陈某某因病情先后在该院住院6次,作为危重患者,病情随时发生变化,但医院没有告知家属对陈某某进行全天24小时看护,且医院三楼、四楼都装有监控设备,然监控室内安保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并劝阻陈某某这一危险举动,在住院费用明细中,医院每日收取特殊护理费40元,却没有对陈某某尽到巡查病房、观察病况和护理的责任。因此,陈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9651元。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患者的坠楼死亡与医院的看护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医院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该医院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院内设施上看,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从护理措施上看,医院所收取的40元/天的“特殊疾病护理”的费用,含严格消毒隔离及I级护理内容,艾滋病、霍乱、鼠疫等烈性传染病加收 10 元。其内容为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健康指导。

事发当日,陈某某坠楼前35分钟左右,医护人员已到其病房巡视,按规定完成了护理义务,且在患者入院时,医院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属应当24小时陪护,并签署了《住院患者须知》,故应认定医院方面已司其职。

从医院提交的监控证据可以看出,陈某某趁儿子出门吃午饭的时间,从离开房间至乘电梯到四楼、取走轮椅、借助轮椅翻越护栏的一系列过程中,意识清晰,思路清楚,是有计划地完成自杀的行为。此种情形,超出了医院能够管控的范围,医护人员及其家属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陈某某自杀,故医院与陈某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对于陈某某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鹤城法院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陈某某家属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患者系身患绝症,在面对病症带来的巨大痛苦,不堪病痛折磨,而选择用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避免忍受漫长的痛苦,对此法院深感遗憾,对于患者家属痛失亲人的悲痛,也表示理解。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不应只有冷冰冰的法条,也应当体现人文关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关注当事人情绪,每一个环节仔细分析和推敲,将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清楚明白地解释给当事人,让情、理、法充分融合。

本案中,法院虽判定医院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建议医院今后要加强对绝症患者的特别管理,在对患者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要加强患者的心理治疗和关怀,鼓励其心怀希望与家人一起对抗病魔,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欧阳宁珂(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