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均系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某市场经营户,门店相邻,日常邻里关系融洽。李某喜欢饲养宠物,其饲养的宠物狗比较温顺,李某出于爱心且过于自信,平时对狗采取放养形式,没有拴链。2022年12月10日上午10左右,刘某经过李某门店时,李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门店跑出追撵刘某并将其咬伤;刘某要求赔偿,遭李某拒绝,经辖区派出所调解无果。刘某自行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花费2420元。后为赔偿事宜,双方情绪激动多次发生争吵,不仅影响各自的经营,也对其他门店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㵲阳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虽诉讼标的较小,但双方因多次争吵矛盾已逐渐激化,且均情绪激动,双方声称要争斗到底。承办法官经仔细阅卷并认真研判后,考虑到双方过来邻里关系和睦,此次负气斗狠倾向明显;认为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既可以化解双方积怨解决纠纷,又可以引导经营者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㵲阳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办案,到纠纷发生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在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围绕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逐渐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最终经过反复细致地沟通、疏导,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真诚道歉,当即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刘某,双方握手言和。不仅解决了纠纷,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怨,同时也给市场其他经营户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李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盲目自信而没有对宠物狗系犬绳,放任了宠物狗可能伤害他人的结果发生,不仅使原告刘某受到伤害,更影响了周边商户正常经营。承办法官采取“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的方式,既快捷、高效的为商户解决纠纷,也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的和谐邻里关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环境起到示范作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㵲阳法庭自2022年成立以来,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学习“枫桥经验”,围绕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依托审判职能,充分吸收村委会、司法所、综治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走出的一条实现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化解民间纠纷的新路子;多元化联动,在理与法上会让老百姓更明白、更具人性化、更容易接受,进而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㵲阳法庭2022年所承办案件调撤率达50.36%,2023年调撤率达69.1%,其中案件调撤后当庭兑现率达15%;为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怀化、保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