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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说谎 后果很严重 鹤城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制裁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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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侃、石夏碧  发布时间:2022-08-17 22:06:45 打印 字号: | |

法庭是神圣的场所

是司法权威的象征

在法庭上依法如实陈述

所有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义务

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

漏!漏!漏!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扰乱正常司法的行为

后果很严重

近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因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庭,阻碍法院查明真相,损害司法诚信,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经原告彭某某委托及街道办事处推荐,张某某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审理。

2022年6月,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需向原告彭某某核实,但原告代理人张某某坚持表示原告在外地,无法出庭。被告尹某某提出质疑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于庭后调取当日来访人员信息及监控视频发现,原告彭某某于庭审当天使用身份证并刷脸认证进入法院,并非原告代理人张某某坚称的在外地无法到庭。经过对被告尹某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姚某某询问,亦确定开庭当日原告彭某某就在法院。

承办法官向推荐单位送达司法建议


另查明,原告代理人张某某虽为普通公民,但近年来已先后为不同当事人代理多起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法院的合理怀疑。基于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彰显法律权威,以及避免出现非律师、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滥用公民代理制度变相执业的考量,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推荐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回张某某作为原告彭某某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并建议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以保障公民代理制度在法治框架内良好运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参加诉讼的人必须遵循的义务,在诉讼活动中应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

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虚假身份应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证据罪等受到刑事追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石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