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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法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2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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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夏碧  发布时间:2022-07-08 11:0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武某某等4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王某某等8人偷越国(边)境案,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向某某、朱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8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7、8月,被告人武某某、向某某受老挝“金三角”地区的“阿东”引诱,多次向王某某、唐某某等人推荐老挝务工工资高、待遇好,还不需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鼓动王某某等人以偷渡的方式前去务工,并由武某某联系“阿东”,再由“阿东”联系“蛇头”安排相关偷渡事宜。

     8月19日,武某某、向某某组织王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姜某某、吴某、王某甲以及向某甲、王某乙从怀化南站出发,经长沙黄花机场乘坐飞机后转乘汽车等方式途经云南省昆明市、景洪市,来到勐腊县寻机偷越出境。9月初,陈某受朱某雇佣,以当地人身份为掩护驾车将武某某等人运送至磨憨口岸与老挝磨丁边境交界处,在朱某的安排下跟随“蛇头”绕过边检爬山偷越国(边)境到达老挝磨丁,后乘船最终抵达老挝“金三角”特区。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向某某、朱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等8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某某、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某、陈某系从犯。1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持续多发、高发态势,不法分子以高薪务工引诱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前往老挝、缅甸等国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石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