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周成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由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且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鹤城区某包点坊经营早餐店期间,在制作的油条中超量添加双效泡打粉并出售给他人食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杨某制作的油条样品中金属铝的残留量为592mg/kg,严重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规定超量使用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严重超过国家准许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结合被告人杨某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立荣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的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广大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以案为戒、敲响警钟,坚守法律底线,严守质量防线,做合法、守信的经营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鹤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