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胁迫结婚。婚姻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
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来源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