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审判流程公开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
庭审公开
法院公告
司法调研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鹤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涉恶犯罪案件
分享到:
作者:何艳 发布时间:2019-10-12 10:26:3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10月11日上午,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学、曾某雨、曾某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原主任曾某学与该乡月塘村村民曾某雨、曾某兴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要挟手段,以收取“搭伙费”、“过路费”、“协调费”、“补偿费”的名义,多次对在当地投资建厂的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总金额达22.6万元。同时,被告人曾某学、曾某雨、曾某兴还两次强迫被害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三被告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式多次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曾某学、曾某雨为纠集者,被告人曾某兴为成员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退赔情况,以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学、曾某雨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来源:鹤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