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鹤城法院:拒不返还租赁物 法院强制执行
分享到:
作者:何艳  发布时间:2019-05-15 17:01:48 打印 字号: | |
  • 执行现场
  • 执行现场
  5月15日上午,鹤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汤长青与法警队一行7人前往辖区内一处工地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委托怀化市天桥公证处对强制执行全程进行公证。

  2015年11月26日,原告开元租赁部与被告钰林公司签订了《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周转材料出租合同》,并约定原告将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给被告使用,并补充签订前期租赁建筑材料以及所欠租金也由被告负责返还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续发送和收回了部分建筑器材,但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21日鹤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所欠租金579870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在租的建筑器材租金为899726.23元。2018年4月20日,鹤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器材租金1479596.23元,支付违约金478990.61元。

  判决生效后,鹤城区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钰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开元租赁部支付租金、违约金及返还租赁的钢管、扣件、顶托。经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未果,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鹤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