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当事人曾垂竹、赵田深将一面写着 “人民公仆办案,依法公正执法”字样的锦旗送到鹤城区法院民二庭沈青法官手中,并说道:“感谢鹤城区法院,感谢沈法官,20天就让我拿到了赔偿”。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6年10月的精神病人医疗纠纷,原告曾垂竹、赵田深分别为精神病患者曾佑遂(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死者)的母亲、父亲。患者于2016年10月在麻阳县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因病情加重,于同年12月29日转院至怀化某医院,最后又于2017年2月23日转至麻阳县人民医院,患者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死亡。
2017年7月4日,经怀化市医学会怀医鉴[2017]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该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麻阳两家医院负轻微责任”,原告不服该鉴定。2018年9月26,经湖南省医学会湘医鉴[2018]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该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其中怀化某医院负次要责任的70%,麻阳两家医院各负次要责任的15%)。期间,麻阳两家医院主动共赔偿原告6万元,达成了调解。而后,根据湖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怀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三次组织原告与怀化某医院进行调解未果,于2018年10月30日终止调解。
2018年11月2日,原告向鹤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怀化某医院对其儿子的医疗事故进行赔偿。当天,鹤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预立案,并由民二庭沈青法官开展相关调解工作。沈青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并前往原告居住地辰溪县,走访村组、邻居了解实情,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交流、沟通,并于11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怀化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曾佑遂住院期间的费用由该医院承担,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据悉,原告当场领到了8万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