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一起长达2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怕被司法拘留,当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
案情追溯到2014年4月,原告阳某给被告怀化某装饰公司做涂料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法人代表戴某未给阳某支付10700元劳动报酬,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戴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遂阳某于2015年11月诉至法院。
2016年2月,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最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阳某工资款1070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律义务。
2016年10月阳某申请执行,期间多次调解未果。2018年5月16日,执行局法官告知戴某,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义务,将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随即戴某拿出手机现场用网上银行转账10730元给申请人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