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法院在执行曾某与付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付某、雷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月11日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2012年3月22日,付某、雷某向曾某实际借款291000元,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5月11日,法院判决付某、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曾某本金26257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7万元义务,剩余部分拒不履行,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因此,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怀化市河西的住房一套,经依法拍卖一次流拍后,申请人愿意以第一次流拍价21.36万元抵偿相应债务,法院将该房屋裁定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离该套房屋的义务。
据悉,鹤城区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8年4月30日先后两次送达腾房公告,并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被执行人仍拒不搬离,因此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