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原告唐文华、艾自有给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黎送来了锦旗。原告一手持印着“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字样的锦竖一手竖起大拇指“点赞”,笑脸盈盈并带着些许激动的说:“王法官刚正不阿,法律知识渊博,业务能力精湛,是我们群众的好法官!我必须给她点赞!”
案件追溯到2016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吴田刚自2016年8月25日起,租赁其房屋开酒店经营,欠下58656元租赁费,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且被告继续占领其房屋使用不返还。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且2014年1月15日以后并未占有原告房屋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中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方执字第153-2号执行裁定,将案外人刘才任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地号-75号,即现文华大酒店第二楼整一层及靠华中水泥厂综合楼一侧的第一个门面和第九楼整一层商用房地产作价221万元,交付给原告唐文华、艾自有抵偿债务及相关费用,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含室内装修)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原告唐文华、艾自有(各占50%的产权),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二原告时起转移,因上述房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原告至今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8月2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约定年租金22万,租期为15年,自2010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6日止。在签订协议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租金,被告尚欠2010年12月租金、2013年6月租金,2014年至2016年5月租金共计568331元。目前,该文华大酒店仍在营业。
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判决,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原告返还房屋,并向二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68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