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高某将一面写着“秉公办案、伸张正义”的牌匾送到了鹤城区法院甘密密法官的手中,表达了对法官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从甘密密法官处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高某与聂某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高某将所有的怀化市清华园区一门面租赁给聂莫,租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承诺书》,约定房屋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半年的房租为8400元,如聂某在2017年2月12日前未转租出去,则租赁合同续签半年;如聂某在2017年8月11日前仍未转租出去,则高某收回房屋并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如果转租成功后,每年房租递增费用由转租业主跟高某直接面谈,每年按5%递增,第三年房租不超过1600元。《承诺书》签订后,聂某于2016年8月13日向高某支付了半年房租8400元,但至今未支付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8月12的房租,故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聂某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及《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高某、聂某在《承诺书》中约定聂某可以将房屋转租,但也同时约定转租后的房租由高某与转租人面谈确定,由此可见,转租必须在高告与转租人面谈确定房租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而从聂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来看,高某并未与聂某所称的“转租人”达成此方面的合意,因此,聂某需依照《承诺书》中的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半年,并按照约定支付该期间的房租。因高某在起诉前向聂某多次催要房租未果,可以认定高某已经给予聂某合理的支付期限,故酌情确定双方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则聂某应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的房租1400元。合同解除后,高某有权利要求聂某腾空房屋。聂某在合同解除后仍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必然给高某带来经济损失,该损失即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可获得的租金收益,故高某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每月1400元的价格计算该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的判决维护了高某的合法权益。为表达谢意,高某特意制作了一面牌匾送到了法官手上,感谢法官尽心尽力为其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