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鹤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30年前的旧刑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82年7月21日晚,湖南省会同县一女精神病患者梁某某流浪至原怀化市机床厂附近铁路边,又唱又跳又讲英语,引来了该厂职工的围观。时至深夜,围观人群散去后,梁某某被该厂一名好心的女职工安排到该厂放映棚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廖某某以教英语为名,将梁某某诱骗至机床厂附近太平溪边一草坪处,哄得被害人梁某某同意后,二人先后与梁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廖某某均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同案人廖某某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已被法院判刑,被告人王某某长期潜逃在外,断绝了和怀化当地亲友的联系。
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女精神病人,且有二人轮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基于自己的意愿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年迈,再犯风险低,且案发多年后仍向公安机关投案,悔罪表现明显,结合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鹤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