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在校女大学生未婚先孕,将孩子生下后杀死被判缓刑
分享到:
作者:旷洁  发布时间:2016-03-10 10:11:05 打印 字号: | |
  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竟然将刚生下的婴儿活活杀死。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大学生杀婴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3年出生的向某系贵州省人,2009年进入怀化某学校读书,2013年年初向某和同校男生黄某恋爱,后于2014年9月分手。2014年11月,向某到医院看病时发现自己已怀孕七八个月,随后向某将此消息告诉了黄某,黄某未予理睬。2014年12月21日23时许,向某在学校女生宿舍厕所内产下一男婴,因向某无法联系到男婴的父亲黄某,且不想让同学和老师知道此事,遂采取用黑色塑料袋搓成绳状勒脖子的方式将婴儿杀害。后向某将婴儿尸体装入黑色塑料袋中并放进宿舍床下的编织袋内直至2014年12月23日被同寝室的同学发现后报警。

  本院经审理认为,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某犯罪时系在校学生,来自边远农村,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地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在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向某既要承受分娩带来的肉体痛苦,又要承受孩子父亲对此事漠不关心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同时又怕同学得知此事,在孤立无援几近崩溃的情况下,被告人产生杀人动机,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告人向某来自贵州边远山区一农村家庭,家庭经济困难,从小就是留守儿童,幼年曾患病,其到怀化读书后同学亦觉得其性格内向,反应迟缓,均与其关系较淡漠。被告人从怀孕到生产期间一直在学校学习、生活,与其朝夕相处的老师及同学有的是未发现异常,有的是发现异常却不闻不问,包括分娩当晚同宿舍同学听见孩子的哭声亦未进行询问,如果当时老师和同学能对被告人多些关怀,悲剧也许不会发生。综合被告人向某犯罪背景、动机及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向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婴儿具有血缘关系,男婴父亲对向某亦表示谅解,对向某可从轻处罚,结合其在户籍地及学校表现一贯良好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被害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提醒:未婚先孕的羞耻心及法律常识的缺乏是向某杀婴的直接原因。未婚先孕少女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急之下,她们往往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再加上她们缺乏法律常识,一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所以,她们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并无顾忌。如何避免此类悲剧重演,一方面需要从观念上改变传统认知,减少心理负罪感,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父母应该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学校需加强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和性知识普及,预防和减少未婚先孕现象。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