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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成为认定亲属间口头合同成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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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仇江涛  发布时间:2016-03-10 10:09:57 打印 字号: | |
  龙甲与龙乙系亲兄妹,龙甲在怀化市某单位购有集资住房一套,自2004年以来一直由龙乙一家居住此房。2014年10月龙甲诉至法院认为龙乙无权占用其住房,要求龙乙返还住房并立即搬出。龙乙辩称龙甲在2005年向自己借了3万元钱未偿还,又于2006年向自己再借2万元,龙甲已与龙乙在2006年达成了口头协议,将住房以5万元卖给龙乙,以上述借款抵作房款。鹤城法院经审理,认定龙甲与被告龙乙达成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口头合同成立,遂判决驳回了龙甲的诉讼请求,龙甲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龙甲败诉的关键在于法院认定龙甲与龙乙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合同的事实成立。本案龙甲与龙乙系亲兄妹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在情理中。且如下事实双方均认可:龙甲欠龙乙借款5万元;龙乙至今未向龙甲主张过债权;争议的房屋由龙乙居住近十年,龙甲直至2013年才要求返还;房产证一直存放在龙乙处;该集资住房因政策原因存在过户困难。综合上述事实,并考虑到两兄妹在2006年以5万元价格达成该类房产交易也符合当时市场行情。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双方就该房产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认定。因此龙乙对该房的占有系合法占有,龙甲要求返还的请求没有依据。

  法官提醒:对本案的处理,在综合了双方亲属关系、居住状况、房产价值、债权债务、权利主张情况等事实下,以生活经验法则作出判断,最终维护了龙乙作为房屋购买人的权益。但也要看到,如果双方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本案争议就可能不会发生。且虽然法院生效判决已定纷止争,但双方的亲情却已受到伤害。在市场经济时代,亲属间的经济往来也应当转变观念遵循基本的商业规则,尤其应当注意签订书面协议以免日后产生争议,这其实也是对亲情的保护。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