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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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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婷  发布时间:2016-03-10 10:08:33 打印 字号: | |
  怀化市民戚某向杨某借款7万元,借款后杨某多次向戚某催要借款本息,戚某拒不还本付息,最后下落不明。杨某起诉要求戚某与其妻谌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谌某则以其已经和戚某离婚且与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戚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经法院变卖,戚某也没支付过她和女儿的生活费,其与戚某已没有经济关系为由抗辩。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戚某和谌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谌某与戚某于1995年12月29日结婚。2011年10月14日,戚某从杨某处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每月一千元,2014年8月1日,谌某与戚某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戚某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谌某与戚某于2014年8月1日离婚,但该借款实际发生在2011年10月14日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债务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谌某与戚某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不影响原告杨某就该共同债务向被告谌某主张权利。据此,被告谌某应与戚某共同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可以要求男女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