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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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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娜  发布时间:2016-03-10 10:04:33 打印 字号: | |
  电工梁某在工作时受伤,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钟某向其工作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第三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2012年4月5日,梁某在所属公司安排下到配电房进行道闸操作,在合闸过程中,高压计量箱突发爆炸导致梁某受伤。梁某受伤后,第三人某电力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并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与梁某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2012年12月,梁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以工伤为由向所属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第三人侵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由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工伤保险待遇系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梁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管提醒: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即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双向进行赔偿。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第三人侵权抗辩其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根据民法“损失填平”原则,针对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中的物质损失则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即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