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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法院审结该市首例拒不执行、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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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洁 刘明华 陈林  发布时间:2014-02-20 21:32: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2011年9月15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谢某诉被告人文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冻结被告人文某某在怀化金禹酒店有限公司48%股权的财产保全裁定后,2012年4月11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文某某及戚某某偿还谢洲本金2179669元及欠款利息45905元。谢某于同年8月13日申请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9月10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日被告人文某某向法院申报了用于执行的其所有的湘N5WW00丰田小轿车一辆及在怀化金禹酒店48%的股权。同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将用于执行的标的物湘N5WW00丰田小轿车转让得款13万元。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文某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转让所持有的怀化金禹酒店48%的股份,并于2013年1月31日经申请获得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准予该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的变更登记,使被告人文某某之前持有的占金禹酒店48%、认缴出资额为240万的股权,变更为仅持有4.8%、认缴出资额为24万元,致使谢某诉被告人文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祖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