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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法保护 还得讲诚信
劳务纠纷案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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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好英  发布时间:2013-10-21 15:1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杨某就与被告工程承建人张某及被告怀化某通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被驳回。

  2009年7月21日,原告杨某受人邀约在沅陵某通讯信号发射塔的安装工程中从事器材设备搬运工作。7月26日,原告杨某乘坐吴某驾驶的双排座汽车行至沅陵凉水井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怀化某医院治疗,9月12日原告治愈出院。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兄长出面与驾驶员吴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吴某承担原告杨某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后并一次性赔偿杨某人民币28000元整,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兄长代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名,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9月25日,原告委托其兄长与被告工程承建人张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某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当即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沅陵某通讯信号发射塔的安装工程系由湖南省某通信建设公司承建施工,被告怀化某通讯公司与湖南省某通信建设公司系不同的主体,且被告张某与怀化某通讯公司无任何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怀化某通讯公司属主体错误,故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搭乘吴某驾驶的汽车运送器材设备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发后原告与车主吴某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又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该两份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且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7075元,而原告与驾驶员吴某签订的协议,原告的所有住院费用由吴某承担后,吴某另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28000元。之后工程承建人张某又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300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显失公平,其全部损失已基本得到赔偿,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请求也已超过法定期间。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