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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高利贷追债 擅自离岗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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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好英  发布时间:2013-10-21 08:4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避高利贷债务而擅自离岗多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杨某起诉怀化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杨某1986年3月退伍后被安排在某公司工作。1998年10月20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2005年初原告驾驶自己购买的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处理交通事故原告借了较多外债,其中部分是高利贷。因债务压力及债权人追债,原告精神紧张,不能安心工作。2005年3月9日,被告单位领导找原告谈话,在谈话中原告认可因车祸及做生意借了部分高利贷被追债的事实,并承诺自己的私事自己解决,绝不影响工作。之后,原告将从单位购买的福利房转卖,并在未告知单位也未向单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于2005年3月24日离开怀化,举家外出。被告单位在原告离开后多方寻找原告及其家属的下落,均未找到。2005年4月13日,原告在《怀化日报》上刊登通知,要求原告于2005年4月30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通知指定期限届满后,杨某仍未回单位。某公司单位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自当月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因单位当时不知原告下落,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当时未能送达给原告。2011年4月11日,原告回到被告单位领取并签收了《关于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2年12月4日,杨某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3年1月28日,《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05年3月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告知单位任何讯息的情况下擅自外出长期未归,被告于2005年5月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及所有福利,被告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2011年返回怀化后,被告单位于2011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在2012年4月12日一年有效期前申请仲裁,到2012年12月才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