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和解 故意伤害 依法从轻
裁判要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145-2号(2013年8月16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述金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12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周晒红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和铁衣架等物对周的脸部实施殴打,致周晒红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晒红的损伤属轻伤。
该院以被告人李术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术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术金故意伤害的事实成立,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晒红与被告人李术金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李术金赔偿被害人周晒红的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取得被害人周晒红的谅解。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4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术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术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术金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术金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周晒红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术金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术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羁押的11日应折抵刑期。
案例注解
该案是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通过这个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家庭纠纷,因家庭琐事引起的矛盾,应冷静处理,而不是实施家庭暴力和过激偏激的行为,否则面临的是法律的处罚与制裁。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沈青,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丁伟
编写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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