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在楼道口堆货物引发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怀化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某经济损失75524.8元。
2012年12月4日3时许,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商业批发广场值班保安在巡查时,发现负一楼楼梯堆放着货物的地方起火,就立即拨打了119报警。后经消防官兵全力扑救,最终将火势控制在楼梯间内,阻隔了火势向商场内蔓延。尽管如此,火势还是沿负一楼楼梯蔓延到五楼,将石某租赁的五至六楼楼梯间歇台上搭建的仓库烧毁。仓库内堆放的睡衣、棉衣共计1019套、价值188812元的货物被烧毁一空。事故发生后,石某多次找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物业公司均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与石某协商赔偿事宜。
2013年3月5日,石某将怀化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6日,鹤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火灾发生后,怀化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3年1月3日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某物业公司作为嫩溪垅商业批发广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有效落实,对商户在商场疏散楼梯内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制止不力,且对批发广场内公共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以致在火灾发生时,商场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关闭状态,失去了应有的报警和灭火功能,导致火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而蔓延、扩大,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没有收取原告仓库的物业管理费用,但其出租给原告的仓库属被告的物业管理职责范围之内,故某物业公司对石某的损失负一定责任,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石某损失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