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对情侣一同贩毒的共同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张某经预谋,向他人购进毒品后进行分包贩卖,具体交易方式为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并约定地点及数量后双方进行毒品交易,所得毒资用于二被告人开支。两人多次协同贩毒已成立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曾某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曾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随案移送的手机二台,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曾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